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灌南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灌南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
灌南县生态红线区域
保 护 规 划
目 录
前 言··························································································· (4)
1 总论························································································· (5)
1.1 指导思想···································································· (5)
1.2 基本原则···································································· (5)
1.3 总体目标···································································· (6)
1.4 编制依据···································································· (6)
1.5 划分标准···································································· (7)
2 区域分类················································································ (8)
2.1 风景名胜区································································ (8)
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
2.3 洪水调蓄区································································ (8)
2.4 重要湿地···································································· (8)
2.5 清水通道维护区······················································· (9)
2.6 生态公益林································································ (9)
3 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9)
3.1 风景名胜区································································ (9)
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0)
3.3 洪水调蓄区································································ (11)
3.4 重要湿地···································································· (11)
3.5 清水通道维护区······················································· (11)
3.6 生态公益林································································ (12)
4 区域名录················································································ (12)
4.1 灌南县生态红线区域名录(调整后)··············· (13)
4.2 灌南县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规划图························ (15)
\\\\\\\\\\\\\
前 言
生态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保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江苏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总体要求,2013年8月,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全省共划定15类779块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4103.49平方公里。其中,灌南县划定13块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00.23平方公里。
2016年4月,市委、市政府印发《2016年连云港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连委办发〔2016〕32号),要求我县将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的比例由原来的19.44%调整达到23%、一级管控区占比由原来的0.08%调整达到3%。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灌云县与灌南县部分行政区域的批复》(苏政复〔2011〕8号),明确灌南县国土面积为1029.88平方公里,据此,我县组织对生态红线区域面积进行调整,调整后,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为238.09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23.12%,其中,一级管控区占3.53%,达到规定要求。
1 总论
1.1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出对保障全省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生态红线区域,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下实施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的细化,也是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对于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的破坏,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灌南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加强管控力度,切实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好、管理好,努力建设天蓝、地绿、山青、水净的美丽灌南,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1.2 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以保护全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维护地区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合理布局。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全县生态安全的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3)控管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保护措施,明确环境准入条件,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各类生态红线区域得到有效保护。
(4)分级保护。纳入本规划的是对全县生态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具有流域性、区域性特征的重点保护区域。
(5)相对稳定。生态红线区域关系到全县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红线区域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1.3 总体目标
通过本方案的调整,使全县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23%以上(其中一级管控区3%以上),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灌南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1.4 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风景名胜区条例》;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2)地方法规: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1.5 划分标准
根据灌南县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结合省、市、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等,我县共划分出6大类生态红线区域类型,具体标准如下:
(1)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风景名胜区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3)洪水调蓄区。
《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以及省内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区域性骨干河道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4)重要湿地。
省管湖泊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区)管湖泊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5)清水通道维护区。
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工程河道,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6)生态公益林。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级生态公益林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 区域分类
2.1 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2.3 洪水调蓄区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
2.4 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2.5 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2.6 生态公益林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3 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本规划没有明确的管控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1 风景名胜区
(1)保护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保护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准保护区也可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3.3 洪水调蓄区
(1)保护分区。
洪水调蓄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洪水调蓄区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3.4 重要湿地
(1)保护分区。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3.5 清水通道维护区
(1)保护分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划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沿岸港口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规划进行,污染防治、风险防范、事故应急等环保措施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3.6 生态公益林
(1)保护分区。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砍柴、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4 区域名录
调整后,灌南县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为238.09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23.12%,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为36.36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3.53%,二级管控区面积为201.73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19.59%。
灌南县生态红线区域名录(调整后)
|
序号 |
名称 |
主导功能 |
调整后规划面积及范围 |
|||
|
面积(平方公里) |
范围 |
|||||
|
总面积 |
一级管控区 |
二级管控区 |
||||
|
1 |
“幸福林海”生态公益林 |
生态公益林 |
8.3 |
|
8.3 |
东西长14.47公里,东至盐河,西至宿迁市界,北至北六塘河南岸内河坡堤脚,南至北六塘河南岸外河坡脚向南500米(北六塘河南岸渔涝桥以东至宁连高速路以西内河坡至坡肩除外)。核心区位于渔涝桥西侧至市边界。 |
|
2 |
通榆河(灌南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8.80 |
0.31 |
8.49 |
南北长7.2公里,南至灌河北岸外河坡堤脚,北至新沂河南堤外河坡堤脚,东至外河堤脚外400米,西至灌河东岸外河坡堤脚和小潮河闸。一级管控区为通榆河水域及两岸河堤外堤脚内。二级管控区除一级管控区外区域面积(新港大道两侧300米陆域范围除外)。 |
|
3 |
新沂河(沂河淌)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41.26 |
|
41.26 |
东西长31.7公里,东至灌河,西至204国道,北至灌云界,南至南堤外灌北干渠南岸内河坡堤脚。 |
|
4 |
新沂河(沂河淌)清水通道维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37.04 |
33.35 |
3.69 |
东西长40.2公里,东至204国道、西至宿迁市界,一级保护区南至新沂河南偏泓南岸内河坡堤脚,北至灌云界,二级保护区北至新沂河南偏泓南岸内河坡堤脚,南至新沂河南堤北侧坡顶。 |
|
5 |
灌南县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0.24 |
0.04 |
0.2 |
一级管控区以各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二级管控区为主水井一级保护区外以各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0米的外围井外接多边形区域。 |
|
6 |
北六塘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25.44 |
2.14 |
23.3 |
东西长14.47公里,东至盐河,西至宿迁和淮安市界,一级管控区为宁连高速以西的水域范围,北岸内河坡至堤顶外侧、南岸渔涝桥以东至宁连高速内河坡至堤顶外侧的陆域范围;二级管控区北岸堤顶外侧向北100米陆域范围,南岸是堤顶外侧至外堤脚向南500米至2000米陆域范围。 |
|
7 |
南六塘河(灌南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4.24 |
|
4.24 |
南北长12公里,南至淮安市界,北至盐河的水域及河道两侧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范围,其中县经济开发区对应5公里西岸、西侧水域和新港大道两侧200米陆域范围除外。 |
|
8 |
重要湿地 |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
3.25 |
|
3.25 |
县城北侧约1公里以北。处于盐河、武障河、南六塘河、老六塘河的交汇处(范围内河道及河道两侧外河坡外5米除外)。 |
|
序号 |
名称 |
主导功能 |
调整后规划面积及范围 |
|||
|
面积(平方公里) |
范围 |
|||||
|
总面积 |
一级管控区 |
二级管控区 |
||||
|
9 |
柴米河(灌南县)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6.62 |
|
6.62 |
东西长15.2公里,西至宿迁市界,东至盐河,河道水域及至两岸外堤脚外100米之间陆域的范围。 |
|
10 |
盐河(灌南县)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3.10 |
|
3.10 |
南北长29公里,南至淮安市界,北至新沂河南堤外河坡堤脚,河道水域及两侧外堤脚外5米范围内。 |
|
11 |
一帆河(灌南县)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50.48 |
|
50.48 |
南北长23公里,南至淮安市界,北至灌河的河道水域及河道两侧外堤脚外1200米,S326省道和X309县道交汇处400米陆域范围内和县花园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场的规划范围除外。 |
|
12 |
灌河(灌南县)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41.82 |
|
41.82 |
东西长68公里,东至灌云界、南至盐城市界,西至武障河的水域面积,陆域面积为南岸是盐城市界以西内河坡堤脚、北岸是小潮河闸以西内河坡堤脚至外河坡堤脚外1000米。 |
|
13 |
武障河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1.48 |
|
1.48 |
东西长12.4公里,西至盐河,东至灌河的河道及两侧外堤脚外5米范围。 |
|
14 |
义泽河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1.26 |
|
1.26 |
东西长10.9公里,西至盐河,东至灌河的河道及两侧外堤脚外5米范围。 |
|
15 |
龙沟河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0.64 |
|
0.64 |
东西长5.2公里,西至盐河,东至灌河的河道及两侧外堤脚外5米范围。 |
|
16 |
公兴河(灌南县)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0.85 |
|
0.85 |
南北长5.8公里,南至淮安市界,北至南六塘河的河道及两侧外堤脚外5米范围。 |
|
17 |
柴南河(灌南县)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0.34 |
|
0.34 |
东西长7.3公里,西至宿迁市界,东至柴米河的河道及两侧外堤脚外5米范围(汤沟镇城镇规划区陆域面积除外)。 |
|
18 |
义北灌渠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1.65 |
|
1.65 |
东西长17.7公里,西至盐河,东至小潮河闸,北至新沂河南堤北侧坡顶,南至南岸内河坡堤脚。 |
|
19 |
硕项湖备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1.02 |
0.52 |
0.5 |
一级管控区为硕项湖饮用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湖面水域(东湖区),二级管控区为饮用水源保护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湖面水域(中湖区及西湖区)。 |
|
20 |
灌南二郎神文化遗迹公园 |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
0.26 |
|
0.26 |
西至盐河东外堤脚,南至武障河,东、北至风景区边界。 |
|
合计 |
|
|
238.09 |
36.36 |
201.73 |
|
灌南县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规划图
